2026年,孝感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治理专项治理工作,聚焦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小餐饮、食品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为做好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警示教育,引导督促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公布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治理工作警示案例。
一、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汉川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超市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虽建立进货查验及进销货台账,但采购该批次白芷时,未全面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未核验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香辛料等食用农产品,不能仅看外观,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核验供货商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商家自我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二、应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应城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外地案件线索移送,其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红油豆角,经抽检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家庭存在重大疾病困难的减轻处罚裁量情节,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生产企业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时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厘清产品类别对应的添加剂允许使用清单,规范投料记录,不能凭经验习惯组织生产。
三、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馒头包子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孝感市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馒头包子店自制荞麦馒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完成整改等从轻情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安全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即便是小餐饮的食品,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商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规添加,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面临的不仅是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四、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孝南区某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孝南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孝南区某酒坊生产的高粱酒,纽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裁量情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白酒类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添加纽甜等甜味剂。部分白酒小作坊为改善口感,违规添加甜味剂,属于典型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食品小作坊从业者要破除“传统酿酒靠经验”的错误认知,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切勿靠违规添加改善产品口感。
孝感市市场监管局
202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