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布《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11/13 1.3k 阅读 57 点赞

2024117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41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118

通讯地址: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    编:432000

联系电话:2281100,2281114(传真)

电子邮箱:xgfgw2015@163.com


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非单一产权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业主自愿、社区协调、政府支持、兼顾各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社区及物业企业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孝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孝感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推进机制,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加装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电梯加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和实施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及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启动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

第七条〔加装人〕 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办理手续、采购设备、组织竣工验收、委托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第八条〔征求意见〕 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现场勘查〕 业主表决通过后,加装人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现场勘查的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并告知加装人。

第十条〔签订增设电梯协议〕 可行性意见认为既有住宅可以增设电梯的,加装人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签署增设电梯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

增设电梯需求及工程实施方案;

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含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检验检测费用)及建设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管理单位);

明确电梯投入使用后(含质保期内以及质保期届满后)的日常运行管理、电梯维护保养及其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电梯办理竣工验收的责任人和时限;

加装人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加装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改的,设计单位应当征询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在符合安全、严格控制新增面积的情况下,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三条〔方案公示〕 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后续运营费用的分摊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

第十四条〔异议解决〕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以实名书面方式提出,并应附委托专业单位、技术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及出具的相关意见。

利害关系人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

(四)通过其他法律途径。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调解、听证、矛盾化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文件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第十五条〔联合审查〕 公示期满,居民委员会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成立但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由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加装人在收到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书面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管线迁改〕 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做好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十七条〔参建单位职责〕 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质量监管与验收〕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指导加装人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档案移交〕 加装人应当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加装电梯过程中形成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交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应当指导加装人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并监督移交。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 加装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产权归属〕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属于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加装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自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起,继受原房屋业主对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 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年度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智能化建设〕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加装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数据应当接入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第二十五条〔协调联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集中采购〕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鼓励支持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协调相关部门为既有住宅提供成片连片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保持统一的外观,统一维护保养,方便施工和维保,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第二十七条〔资金来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加装人协商分摊;

(二)符合条件的补贴;

(三)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提取〕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装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智慧梯控系统,阻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等带动力电池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条〔安全监管〕 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不得非法占用、损坏已加装的电梯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评价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三十二条〔投诉举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范市场环境〕 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

第三十四条〔阻挠加梯施工的法律责任〕 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孝感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11月7日在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局长  叶  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功能,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孝感实际,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起草了《条例(草案)》。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既有住宅(尤其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多年提及老旧小区电梯改造。2023年9月1日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更是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加装“和谐电梯”“幸福电梯”是国家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守护百姓“最后一步路”非常关键的举措。制定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将为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提供制度保障。

(二)《条例》是完善既有住宅功能,提高居住品质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内在需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老年人上下楼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我市城区的多层住宅较多,老旧小区楼房未安装电梯的情况比较普遍,居民对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强烈。因此,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利于解决百姓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201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和修订相关指导意见并稳步推进,切实解决了部分高层住户上下楼难的问题。为了巩固加装电梯的工作成效,建立常态长效工作机制,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条例》是实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的必由之路。从立法调研情况来看,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仍然存在低楼层业主意见难统一、街道办社区协调力度不够、审批程序繁琐和周期较长、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缺乏统一标准、后期维护保养责任不明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通过立法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势在必行。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制定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定于今年10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2022年7月,市住更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依托湖北工程学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开展起草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指导下,通过召开研讨会、实地调研、考察学习等方式开展调研起草,于7月30日形成《条例(草案)》初稿。8至9月,起草专班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并结合反馈意见反复研讨、推敲、打磨,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9月7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9月9日,经市政府七届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申报和审查、建设和维护、保障和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等内容,统领整部法规。

第二章申报和审查。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启动条件、加装人、征求意见、现场勘查、签订协议、编制设计图文件、设计要求、方案公示与异议解决以及联合审查等内容,涉及电梯加装前的各项准备及审批工作。

第三章建设和维护。规定管线迁改、参建单位职责、质量监管与验收、档案移交、使用登记、产权归属及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等内容,涉及电梯加装的基本建设流程及建成后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年度计划、电梯智能化建设、协调联动、集中采购,以及资金来源、公积金提取、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鼓励措施和安全监管、评价考核、投诉举报等各项保障和监督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规定条例的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条例(草案)》立足我市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积累的有益经验,秉持“愿装尽装,政府支持”的原则和“三分建,七分管”的理念,重点规定加装电梯建设维护和保障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条例(草案)》高度重视电梯安装与运行中的安全保障,从原则和规范两个层面加以强调;明确代际互助提取公积金的制度,减轻加装人的经济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规定工程档案的移交归档制度,以方便加装电梯的后期维护和安全保障。

《孝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