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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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运营维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城市内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蓄滞洪区建设,监督管理涉水建设项目。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公共海绵城市设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运营维护机制,加强运营维护日常管理,加强排水设施现状调查、清淤疏通与修复,做好排水防涝应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财政、审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考评机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设施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和监测手段,提高海绵城市设施管理水平和运营维护效率。海绵城市设施信息应当纳入智慧城市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经费投入海绵城市建设。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任务,划定湖泊、河道、湿地、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确定分区域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约束性指标。
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竖向、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和要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分解、细化到地块。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纳入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订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方案等文件中,应当包含海绵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下列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对城市水生态、水安全、水环境影响重大的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项目;
(三)市级以上公园绿地,主次干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四)面积超过5公顷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开发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论证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内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各参建单位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标准和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等特殊工程;
(二)不涉及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三)现行技术条件不允许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工程。
第三章运营维护
第二十三条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
鼓励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委托海绵城市设施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运营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专业运营维护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海绵城市设施设计要求、竣工资料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三)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如实做好巡查维护记录,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定应急处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运营维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下沉式立交桥和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建立预警监测监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排水管网普查和内涝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城市排水管网档案并及时更新排水管线信息,建立内涝积水点和隐患点整治台账、责任清单和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城市内涝积水点。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加强排水防涝应急设施建设,编制并完善城市排水与内涝防范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及其监测监控设施。
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承担设施恢复、改建、易地重建或采取临时措施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在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内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运营维护职责,导致海绵城市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或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部分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功能,能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自然或人工设施。
(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2年12月14日在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住建局局长程培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城市内涝,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科学、高效、规范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市政府委托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我市是长江流域重要节点城市,打造更高水平的海绵城市是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实施构建“主城崛起、两带协同、孝汉同城、多元支撑”区域发展格局,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现实需要,有必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构建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条例》是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内在需要
我市于2021年成功入选全国海绵城市建设首批示范城市,是我省第一个入选的城市,所有示范城市均要求在示范期内(我市为2023年底前)完成海绵城市立法工作。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投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等。在近年的建设实践中,我市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总结提升,以更好地发挥其规范、指引作用。
(三)《条例》是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必要保障
在前期评审申报过程中,我市中心城区建设了全省最大的城中人工湿地公园槐荫公园,以及澴川公园、邓家河湿地公园共10平方公里的“区域海绵体”,增加蓄水滞水能力300多万立方米;对老澴河进行综合治理,对滚子河支河等8条黑臭水体进行整治,昔日“龙须沟”全部变身景观带;新改建了城西排水泵站、东闸泵站、鲢鱼地泵站等一批排水防涝设施,城区现有排水泵站11座,排水能力达到293立方米每秒,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依然存在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职责不明、前期规划管控环节薄弱、运营维护责任难落实、老旧小区海绵城市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还没有很好地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管用的法规措施,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起草过程
2021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纳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今年制定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定于今年12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2022年3月,市住建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依托湖北工程学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开展起草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指导下,通过召开研讨会、实地调研、考察学习等方式开展调研起草,于7月22日形成《条例(草案)》初稿。8月至11月,起草专班通过多种渠道向相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并结合反馈意见反复研讨、推敲、打磨,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审查稿。11月26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11月28日,经市政府七届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目标考核、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等作概要说明。
第二章规划建设。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划方案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予以明确,从源头上把好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关。以项目管理流程为框架,明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控的基本规范,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单位提出明确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前期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和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运营维护。明确各类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主体,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经费、运维单位职责、警示标识以及排水管网管理、应急管理提出规范要求,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予以禁止。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违法行为以及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引入信用监管制度,给执法部门制裁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抓手。
第五章附则。规定条例的生效时间(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意见为准)。
《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