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解读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将对我市全面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城市管理工作关系城市文明形象和群众民生福址。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持续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改进城市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是政之所求,也是民之所盼。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对改进城市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008年以来,我市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抓手,在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管理体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亟需从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条例》列入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于2017年6月30日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城市管理立法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必须突出立法的重点和着力点。因此,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注重把握“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改革方向,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改革意见,通过立法推动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决策落实落地。二是坚持统筹结合,既要与现行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相衔接,也要借鉴省内外同类城市有益的管理经验,同时还要考虑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基础条件。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重点、难点事项进行规范,不宜面面俱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处理城市管理工作中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理性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对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职责范围、源头治理、综合执法、公众参与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
(一)关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为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城管”格局,《条例》在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四是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二)关于城市管理职责范围。为与中央和省委改革意见规定范围保持一致,同时也为进一步调整、改革预留空间,《条例》将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实施范围明确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以及经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交通和应急等方面的部分事项管理。在上述范围内,《条例》还针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比较常见、问题突出的管理事项,明确具体管理规范和标准,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精细化。
(三)关于城市管理源头治理。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些还是源于相对滞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需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规划和建设专业市场,引导从事车辆销售、修理、清洗和夜市排档等经营者归行入市,以释放城市公共空间,改善城市市容环境。三是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临时经营场所。四是针对城市“牛皮癣”、车辆无序停放等城市顽疾,配套规定了设置便民信息张贴栏、施划公共停车泊位等措施予以疏导和规范。
(四)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是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举措。《条例》根据中央和省委改革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事项范围。二是明确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三是规定了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执法协作、队伍建设等执法监督和保障措施。四是明确建立城市管理执法公安协助机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派驻执勤力量,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五)关于城市管理公众参与。为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氛围,推动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倡导城市文明志愿服务,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活动。三是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共同维护城市市容市貌,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秩序,主动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