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市人大代表对闭会期间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和联系人民群众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应当予以答复或者解决。《办法》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有利于调动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市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拓展了市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约见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了代表行使法定职权。
六类事项可约见,三类不许约
办法规定,市人大代表可就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上级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代表书面议案、建议的办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等六类有关事项提出约见。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不宜提出约见的三类事项: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代表约见需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规定,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新闻媒体参加。
约见对象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办法中所称的约见对象为,约见事项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有关县(市、区)国家机关、中省驻孝单位负责人。
根据办法,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