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建(孝南区惠明酒窖坊)生产经营的“5元高粱酒、8元高粱酒”,在2026年湖北孝感孝南区食品抽检计划中,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纽甜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7月3日,李四建(孝南区惠明酒窖坊)经营的“5元高粱酒、8元高粱酒”,在2026年湖北孝感孝南区食品抽检计划中,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纽甜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30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5元高粱酒”,生产日期:2026年6月26日,同批次生产30公斤,销售单价:10元/公斤,货值300元;“8元高粱酒”,生产日期:2026年6月30日,同批次生产30公斤,销售单价:16元/公斤,货值480元,两项货值金额共计780元。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o:J2026324407、J2026324408)后,对其剩余同批次“5元高粱酒、8元高粱酒”进行了现场称重,“5元高粱酒”剩余2.35公斤,“8元高粱酒”剩余7.20公斤。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由于该批次产品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纽甜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5元高粱酒、8元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当事生产经营纽甜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5元高粱酒、8元高粱酒”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发生原因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未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整改情况: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合理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结论基本符合要求。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