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3年5月4日
通讯地址:孝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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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建设中华孝文化康养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活动,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五)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和举报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行政执法部门、政务服务单位、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执法和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文明执法和文明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推进本市文明城市建设。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
公民应当尊崇英雄烈士,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积极参加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等活动。
第八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他人,自觉履行法定、约定义务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二)爱护公共设施,节约使用公共资源;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乘坐电梯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电影、演出、比赛等时,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观赏秩序,遵守观赏礼仪;
(五)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音量,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不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咳嗽、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六)文明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品;
(七)不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不放电子鞭炮;
(八)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分道通行,没有划分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文明通行遵守秩序,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驾驶、乘坐车辆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不向车外抛撒物品,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在积水积尘路段遇行人时减速慢行,主动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停放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车自觉缴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关爱的乘客让座,不抢占爱心座椅,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共享交通工具,按照规定规范停放,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八)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守望相助、和谐共处;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不占用公共空间,不私搭乱建、乱栽乱种、乱晾乱晒;
(四)使用安全合法的充电设施为车辆充电;
(五)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防止建筑物附属物、悬挂物或者搁置物坠落;
(六)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七)其他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
(二)抵制高价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
(三)优化居住环境,保持卫生整洁;
(四)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污染的物质;
(五)规范处理污水、农业固体废物和生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
(六)不占用道路打场晒粮、堆放物品;
(七)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节约,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其他弘扬家庭美德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理解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三)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网络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合法权利,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拒绝网络暴力,抵制网络诈骗;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按照规定对宠物进行免疫、检疫,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采取系颈绳、戴嘴套等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具有危险性的宠物,不携带除导盲犬、辅助犬之外的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景区景点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不乱刻乱画,不打闹争抢,与他人友善相处。
第三章倡导和鼓励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对生活有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
鼓励和支持尊老爱幼、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灾、医疗援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支持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普及培训。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树立时代新风的文明行为:
(一)节约资源,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
(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驾驶新能源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文明就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进食;
(四)其他符合健康生活理念的文明行为。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由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召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当将文明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建设文明校园。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建筑施工工地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积极开展文明活动宣传。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逐步完善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助老适老设施和环卫工人临时休息场所等公益设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孝廉机关、孝德校园、孝亲社区(村)、孝诚企业、孝勇军营等“五孝”品牌创建,积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孝文化遗址遗迹的普查、保护、修葺和复建工作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开发。
倡导和鼓励充分利用本市特色文化优势资源,开展楚文化、法治文化、民俗文化、孝文化、红色文化研究,打造孝感文化品牌,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实施十大孝子孝女、孝老爱亲模范、孝亲敬老小天使等先进模范人物评选发布、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制度,宣传好人好事,弘扬社会新风。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对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新时代好少年等先进模范人物给予嘉许,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引导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约,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目标,制定并定期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时受理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不文明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询问笔录等方式取证。
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时,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管理、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三十五条 实施违法不文明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曝光。
第三十六条 应当受到罚款、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人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可以安排其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社会服务,根据其完成社会服务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由公共场所管理者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关于《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3年4月27日在孝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胡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孝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出台《条例》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具体表现。
2.出台《条例》是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现实需要。《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21年版)》明确要求提名资格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等。
三、起草过程
2022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立法工作列入立法规划(2022-2026年),并计划于2023年制定出台。2022年9月,市委宣传部以市创建办为基础,成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依托湖北工程学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开展工作。市创建办组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开展调研,并通过相关部门向社会发放调查问卷1万余份,对《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2022年10月,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创建办以及参与调研的各单位进行座谈,对《条例》框架、主要制度和起草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委托湖北工程学院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起草了《条例》初稿。2022年12月,市创建办征求各县(市、区)、市直“三区”、市直各单位和中省驻孝各企事业单位意见建议,在孝感市门户网站、孝感日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修改完善。2023年3月,市人大社会建设委组织立法起草工作专班赴山西晋城、太原等地考察学习。之后经多次论证修改,在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基础上,最终形成《条例(送审稿)》。3月28日,经市政府七届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六章,即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和鼓励、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职责等作概要规定。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从爱国守法、诚信守约到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和领域,对公民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进行列举式规定,为市民参与社会生活提供明确的指引。
第三章“倡导和鼓励”,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较高层次的文明行为,作出倡导和鼓励性的规定,引导公民提升文明素养。
第四章“促进和保障”,从正反两方面对联席会议、目标考核、财政支持、宣传教育、表彰奖励以及不文明行为治理等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将文明创建落到实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噪音扰民、不文明出行等较突出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第六章“附则”,对条例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五、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目的在于坚持城乡一体化的立法思路,全面提高我市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2.关于文明行为规范的规定。《条例》根据文明行为的不同层次,分别规定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倡导、鼓励性文明行为,意在为我市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避免立法过于虚化。
3.关于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我市公民文明素质的欠缺,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不无关联。有鉴于此,《条例》规定政府加强文明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责,要求逐步完善必要的交通、市政、环卫、无障碍等基础设施。
4.关于不文明行为治理的规定。《条例》在促进和保障制度中规定了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的各项举措,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治理不文明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5.关于地方特色的规定。《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孝文化等特色文化建设和表彰奖励方面的条款,并结合孝感作为驻军大市、拥军大市的特点将参与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作为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具有鲜明的孝感特色。
6.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对噪音扰民、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骑电动车不戴头盔等较突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借鉴外地成熟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和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等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