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
政策通知公告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08/07/01 1.6w 阅读 477 点赞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2008年6月26日孝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已由孝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级决算)。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人大财经委)负责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报告,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市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等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和单位预算草案;开发区纳入市级预算编制范围,与市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市级预算草案,经人民政府审定后,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交人大财经委进行初审。
    第六条  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汇总说明书;科目列到类、款的市级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主要预算单位部门收支预算表;重大建设项目支出明细表;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支出表;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收入来源是否有依据;预算支出安排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是否落实,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如何;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市级预算草案时,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人大财经委可以选择市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初审或者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人大财经委对市级预算草案初审后,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情况,形成主任会议审议意见。财政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后七日内,向人大财经委报告处理情况。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财政部门将市总预算草案、市级预算草案以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级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三十日内,财政部门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自财政部门批复后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人大财经委备案。人民政府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每年的第三季度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预算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接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出现变更的,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资金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预计市级预算收入(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支出)总额3%(含3%)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于当年11月底以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人大财经委。人大财经委初审后,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和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议。预算调整决议由人民政府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动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财政部门向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年终时,人民政府应当就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依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变动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送交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市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目列到类,其中重点支出和法定支出列到款的支出决算总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总表;主要预算单位部门收支决算汇总表;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支出决算表;市级决算结算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  市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年度收支完成及平衡情况;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预算结转、结余和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如实、完整、及时地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审计机关向人大财经委报告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大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初审后,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决算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决算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阅审计案卷或者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决算草案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二十日内,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决算草案未能获得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在六十日内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决算草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以及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在每年年底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行政责任:(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办理无预算拨款、超预算拨款、改变支出用途的;(三)擅自借出预算资金、提供财政担保的;(四)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土地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而没有纳入的;(五)不按照规定期限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六)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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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