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
立法动态立法动态

《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解读

2023/02/28 9.4k 阅读 293 点赞

——改善城市停车环境  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需求持续增大,但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却相对滞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为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提升城市治理效能,2021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孝感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条例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组织开展多轮调研,反复修改完善,前后历时近两年,数易其稿。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全票赞成通过该条例,条例自2023年3月1日施行。

条例设总则、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停车场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是:

厘清部门职责 补齐监管短板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部门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晰和行政执法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加强部门联动,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推动形成“一家主管、多家参与、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机制。

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开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备案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人行道、居住区内的违法停放车辆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用地保障工作,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维护居住区内车辆停放和通行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公共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突出规划先行 扩大设施供给

据统计,孝感中心城区现有机动车保有量近20万辆,按照车辆与停车泊位1:1.2的配比,停车泊位缺口近8万个,特别是商业核心路段,停车泊位更是一位难求。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停车难”问题,条例围绕建立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在充分吸收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二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三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及交通枢纽等区域,停车位配建指标可以适当提高。四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和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五是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停车设施供给,合理满足停车需求,条例还规定了设置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相关内容:一是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二是居住区内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设置停车泊位。三是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规范使用管理 推动资源共享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停车场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痛点,在借鉴外地通行做法、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道路停车泊位是公共停车场的有力补充,既要起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的作用,又要确保停车规范、道路通畅,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一大重点。为此,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并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临时停车条件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明示允许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三是针对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破坏道路停车设施设备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一直是停车管理与执法的难点。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在该区域设置停车泊位的程序,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非业主所有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充分听取相邻各方的意见后统一设置;属于业主共有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统一设置。

针对城区部分居住小区停车收费定价不合理导致的“停车贵”问题,条例作出以下规定:居住区内所有权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的、且以出租方式约定的停车位、车库,在遵循自主定价原则的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居住区停车场的特性、业主的承受能力等特殊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停车收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且收费明显不合理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和处理结果,引导促进经营者依法合理定价。

在停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促进停车资源的共享利用,是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有偿向社会开放。二是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三是鼓励商场、超市、旅馆、餐饮、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进行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用。四是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周边区域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临时向社会开放。   

强化法律责任 保障法规实施

为了强化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责任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条例本着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严格依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权限设定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对未按照停车位配建指标或者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超时停放或者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等行为,作出相应处罚规定。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立法动态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