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
《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18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迈上依法建绿护绿兴绿新进程,对于巩固和扩大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加快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态宜居水平和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条例》出台的背景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城区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均有较大提升,2016年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同时,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绿化总量不足、绿化水平不高、随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绿化面积总量持续增长,管理养护标准不断提高,给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制定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城市绿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制定《条例》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于2017年10月31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条例》制定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理顺城市绿化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明确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坚持务实管用,既充分吸收我市城市绿化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又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城市绿化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适应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从严把握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促进管理方式转变。四是注重《条例》与现行有关城市绿化政策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三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机制。主要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的职责。一是突出市、县两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二是加强城市绿化基层基础工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辖区内单位开展城市绿化相关活动”。三是确定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规定“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辖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城市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科学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是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的基础。《条例》在绿化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绿化规划编制的主体和程序。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二是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城市绿线的主体和程序,以及调整城市绿线的原则和条件,并规定“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限期予以补足”。三是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应当均衡分布,明确了公共绿地的建设半径,并对实施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绿荫式停车场建设等作了倡导性规定。四是确定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并规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五是建立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机制,规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关于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为有效维护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和养护管理要求,并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养护的绿地,其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二是明确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条件和程序,并规定“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三是规范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植、砍伐树木的管理,并明确了绿地恢复和移植、补植树木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四是明确禁止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并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城市绿化的公众参与。《条例》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环节,设置了社会公众知晓、参与城市绿化的途径和方法:一是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四是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公示绿地平面图。五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在被占用绿地四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占用事由、面积、期限等有关信息。六是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五、关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设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一般不再重复规定。二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对违法行为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罚款额度。三是在行政处罚幅度设定上,既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也参照其他城市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