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孝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60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增强立法计划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遴选、论证以及立法计划的起草、修改、审议、确定等。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九月上旬开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印发文件,向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征集;
(二)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信函、短信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征集。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联系分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本市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第五条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写明法规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可以并附法规草案建议稿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并遴选部分建议项目,进行立项论证评估。参加立项论证评估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三)有关机关和部门、政党、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条立项论证评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立法项目的必要性、立法的时机与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市情实际、是否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论证评估情况,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方面沟通协商,遴选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第九条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符合立项条件、年内可提请审议的立法计划项目,作为审议项目;符合立项条件、年内不宜提请审议的立法计划项目,作为调研项目。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方面研究协商,草拟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作相应修改,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相应修改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市委,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报告市委前,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市委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不能按期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说明原因,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调整审议时间;
(二)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制定法规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说明原因,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撤项;
(三)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立法的项目,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论证后,提出立法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四条调研项目条件成熟,提案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编制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