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市人民检察院考察、公示并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颁发由常委会主任签发的任命书。
二、市人民监督员的人数为15至17人,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三、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中有关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规定。
四、市人民监督员对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实施监督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市人民监督员如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市人民监督员职务。
六、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孝感市人民监督员任免工作细则》、《孝感市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细则》和《孝感市人民监督员服务工作细则》,并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备案。
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政策通知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任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
2009/03/27 1.7w 阅读 544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