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论证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和省、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论证,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论证分为立项论证、起草论证和审议论证。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立法论证,也可以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开展立法论证。
第五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立项论证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立项论证时,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二)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本级地方立法权限;
(三)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法规草案在起草阶段,涉及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提供科学依据和解决方案的,或者涉及职能部门管理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起草论证。
第八条 法规草案在审议阶段,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或者社会公众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
第九条 立法论证一般采用论证会的形式。
论证会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论证会举办单位负责人;
(二)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人大代表;
(三)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四)市政府法制办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 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的十日前确定论证会议题和参加人员,并在论证会召开的七日前将论证会议题、时间、地点及有关材料送交参加人员。
第十一条 论证会由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论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论证会开始,介绍论证会议题,说明论证会的目的、论证的重点;
(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和情况进行说明;
(三)论证会参加人员围绕论证会议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对论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论证会举办单位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记录论证会情况,制作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作为法规立项、起草、修改和审议的参考材料,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