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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人大机关干部应当明确的几个关系

2012/12/03 7.5k 阅读 388 点赞

日常工作中,我们往往遇到“领导”与“指导”两者混用的情况,如下级人大请求上级人大“加强领导”,其实不然。作为人大机关干部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规范公文写作,不讲外行话。笔者认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确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要明确同级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这就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等,“一府两院”必须执行。(2)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既是对“一府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是要明确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在组织上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大的关系具体而言是:(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大都必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但这种保证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通过立法、监督等方式来实现。比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等。(2)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在选举工作中,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指导,如发布如何搞好换届选举的有关通知和要求,解答法律或者工作问题等。在日常工作中,上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文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下级人大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帮助下级人大解决工作上的某些问题。(3)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工作联系是广泛的。如上级人大常委会邀请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或者进行专题调查,召开联系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探讨问题等。

再次是要明确上下级“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1)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因此,上下级人民政府的关系是领导关系。(2)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一种工作监督关系。(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为领导关系。

                 (汉川市人大办公室:汪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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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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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