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县开展民政法治建设情况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代表政府承担管理社会事务、救助弱势群体的综合职能。应当说,在政府机关中,民政部门最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民政工作最能展现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生动体现。
一是把宣传教育纳入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了民政系统干部行政执法培训方案,在形式上实行经常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经常培训为主,在内容上实行法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以执法实践学习为主。目前,全局有20多名干部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培训学习,找准了执法专业学习与民政业务学习的结合点。其次,是推动法制教育培训。采取专业学习与常规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将法制学习纳入政治理论学习之中,实现了阶段学习向常规学习的转变;采取提供行政执法服务与组织服务对象学习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先后自办和与有关部门联办低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区、救灾等方面的培训班,培训人员近200人次,并先后安排殡葬、救助、优抚、婚姻等方面人员参加了上级组织的培训班;采取社会宣传与系统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先后组织社区与村委会换届、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宣传,在电视、报刊、网站刊登宣传稿件500多篇(次),印发宣传册、宣传单10余万册(张)。充分利用每年社会救助宣传、“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将最低生活保障、防灾减灾、社会救助、殡葬管理等有关民政法规制成宣传版面、印成宣传单,组织干部上街宣传。
二是把制度建设纳入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为确保民政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性,从三个方面坚持了阳光执法不走样、严格执法不疏漏,维护了民政工作的权威性。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民政。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将民政局的基本职责、行政执法依据、内设办事机构、服务办事程序、违规责任追究、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了公示公开。另外,还制定出台了《孝昌县民政局首问负责制度》、《孝昌县民政局一次性告知制度》、《孝昌县民政局限时办结制度》、《孝昌县民政局服务承诺制度》、《孝昌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等制度,以政务公开促进和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二是查处违法违纪,营造和谐民政。主要是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或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果断依法予以撤销和限期整改,保障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加强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健全和完善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了档案日常规范化管理,做到了一户一档。
二、法治民政建设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民政部门伴随着业务职能的不断扩展,法治民政建设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总体来看,特别是从基层实践的角度来考虑,民政法治化还存在较多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有差距。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办事手段行政化。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民政工作的边缘性、分散性和临时性等特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和传统习惯处理民政事务,没有多少政策界限,没有多少法律含量,凭老思想、老经验办事。二是工作程序简单化。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怕麻烦、图省事,不依法律程序办事,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造成公平正义失衡,干群关系受损。三是效果追求短期化。办事只想眼前,不顾长远,对待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调查,不研究,遮遮掩掩,敷衍了事,搞“闹之有理”、“人情”低保、“关系”救助、“缠访”优抚,不用法律手段解决深层次问题,保了一时平安,失了根本公平。
(二)执法程序上有差距。民政业务工作大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程序办事,既要主体合法,又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操作方式合法。由于长期形成的传统行政工作习惯,一些地方容易产生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等补助对象的确定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操作,收养登记、婚姻登记中登记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社会团体、民非单位成立、变更登记程序不规范等等。从这几年民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看,多数不是输在实体内容上,而是输在程序性问题上,“好心办错事”的例子屡见不鲜。有的还存在不会正确使用法律文书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民政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硬性规定较少,民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很少有可操作的硬性处罚规定,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
(三)执法力度上有差距。民政部门的工作牵涉面广,如社会组织、殡葬管理、地名执法等涉及多个层面和领域,但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方面对于民政部门在许多职责定位上至今界定不明确,没有统一的执法文书,执法工作受到很大制约。在县一级,民政部门的监管执法职权由于受到机构编制和人员职数的限制,不得不分散在相关业务股室或下属单位,在民政事务的管理上存在用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监管执法的情况。执法力量薄弱与执法监管需求的矛盾凸显,对一些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纪、活动无序的现象,存在不服管、不愿管、管不了的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更严重损害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三是内容陈旧过时。多数民政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有些条文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脱节现象。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两个主要执法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非营利性的界定、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民间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重程序性、轻实体性,可操作性不强。目前,两个条例与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同时,救灾救济、双拥优抚等政策法规都还不完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进一步健全规范。
(四)队伍建设上有差距。县级民政部门法制工作一般由办公室等综合机构承担,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力量薄弱,没有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乡镇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更是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人员配备很不规范。就孝昌县而言,全县14个乡镇(区)中,民政工作人员3人以上的只有5个。由于人员少,任务重,很多工作难以到位,在涉及某些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工作时,势必出现工作不到位、缺调查、缺依据、少程序等问题,影响了具体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公平正义。
三、法治民政建设的建议
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需要广大民政工作者以及参与民政业务活动的广大民众坚持不懈的努力。为加快推进“法治民政”建设,针对目前影响“法治民政”建设的因素,结合民政工作具体实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上层要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针对当前民政法规的现状,一是要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民政法规的权威性。例如1989年从第一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已有14年了,还仍然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随着政治文明的推进,建议将社会团体法的起草提上议事日程,以便真正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二是要废旧立新,重新修订过时的法规。如孙志刚事件引起的废止收容遣送办法,重新制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体现了政府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三是要与时俱进,加快制度创新和法规创新步伐。例如,社区建设工作进行了十几年,是基层政权建设发展的方向,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巩固其成果,规范其内容。此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婚姻登记等方面的法律和规范,使得民政职能得以规范高效地运转,以保证其法治化发展的进程。
(二)创造良好的民政工作法治化氛围。民政工作法治化得以实现,客观上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很难想象在一个民众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水平低下的国家或地区,法治化工作的开展将会是何种状况。因此,我们要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法律至上、人民主权、权利与义务对等等相关观念,实现政府与公众法律意识的共同提升。此外,特别要开展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由于民政工作涉及面广,因而民政法规量多种类多,仅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有近30部,民政部及各省、市政府颁布的部门规章为数众多,规范性文件就更多了,这就要求民政工作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仅要懂得一般的法规,更要熟练掌握和运用民政法规,真正做到行政行为法定化。为民政工作法治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从实践上推动民政工作法治化的进程。作为民政执法者,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即转变权力至上思想,树立法律权威观念;转变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转变义务本位思想,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观念;转变肆意妄为思想,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其次,要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要善于用民政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行为,真正做到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从而减少民政工作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提高行政效率。再次,要善于总结,总结民政工作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前车之鉴,后车之辙,只有吸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才能在日后的工作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从实践上推动民政工作法治化的进程。
总之,建设“法治民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深入持久、重在实践”的方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作为民政人要齐心协力,与人民群众一道形成建设“法治民政”的合力,尽早实现法治民政的宏伟目标。(孝昌县民政局局长 卢丽娟)
——刊载于《湖北民政》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