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燕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核心和龙头,是具有福利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社区中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已逐步涵盖了社区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我国社区建设工作启动之初,党和政府就将社区建设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赋予民政部门,明确民政部门的职责是: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因此,推动社区服务活动深入开展,不仅是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支撑性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民政工作与社区服务一脉相承
民政工作,顾名思义,就是为民履政的工作,其基本宗旨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因此,民政工作始终是围绕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和特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发展社会民主、保持社会稳定来展开。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和细胞,是各种社会群体的聚集点、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敏感点。加强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就是通过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服务,面向社区老年人、孤儿、残疾人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和组织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以及社区卫生、就业、家政、物业等社会化服务,有效解决社区内各种群体、组织的利益诉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形成文明祥和的社区氛围。
在城市,民政工作的落脚点就是社区。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的牵头部门,在制订社区发展规划、加强社区队伍建设、完善社区服务设施、落实社区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深化社区服务夯实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民政业务工作,如城市低保、社区养老、社区减灾、社区自治、社区慈善等在社区的落实,进一步丰富了社区服务的内容,强化了社区服务的手段。社区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也为民政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平台。因此,民政工作在本质上与社区服务是一脉相承、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基本目标都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主要任务都是创造良好环境、形成安定氛围,最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维护群众利益、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二、社区服务发展的新形势对社区民政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一)社区服务的对象发生变化,要求社区民政工作具有大服务理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的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社区的人数不断增加。同时,社区的人员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表现在生活习惯、文化程度、整体素养、道德理念、职业门类等方面,这些结构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社区原有的治理方式,也会引出许多新的问题。社区民政工作,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和职能的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老弱病残、孤寡鳏独等“最可怜的人”和扛过枪、打过仗、受过伤等“最可爱的人”,而是要充分发挥和谐社会建设“最后一道保障线”作用,面向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和群体,实现“兜底”保障功能。所以民政工作必须树立面向全体公众的大服务理念。
(二)社区服务的内容发生变化,要求社区民政工作走向法制化。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区服务的内容相应发生变化,不再局限于社区自助、互助性质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服务,更主要的是政府及其部门剥离出来的公共服务,且依法的要求强。如社区的民政工作多分属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例如“救灾捐赠”、“最低生活保障”、“优待抚恤”、“社会福利”、“居民自治”等。从某种程度上讲,社区的民政工作实质上是落实法规政策的过程,这对民政工作如何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树立法制精神、实施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立足于部门法的基本原理,掌握部门法的特点、规律,不断推进社区民政工作法制化,有利于在工作实践中更好地掌握政策、更好地关注民生、更好地保障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社区服务的需求呈多元性,要求社区民政工作走向社会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不断增长,社区服务呈现出多元性的服务需求,单凭社区组织或相关职能部门难以满足。因此,借助社会力量,形成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政府工作与社会工作互补的格局,是社区服务发展的基本趋势。适应这一趋势要求,社区民政工作也必须走向社会化,引入社会化理念和方法来丰富拓展工作。如推进社区福利服务社会化,可以把单纯关注服务对象生理需求发展到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精神需求;推行社区救灾救济社会化,可以改变传统的“输血式”救助为“造血式”救助;推行残疾人援助社会化,可以从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问题到关心并协助其个人及家庭解决社会适应问题等等。社区民政工作走向社会化,既可使基层民政部门和社区能从繁重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又可为社区需要服务的对象提供更加优质和人性化的服务。
(四)社区服务的深入发展,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强化牵头职能。近年来,民政部门在推进社区服务、加强社区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委、政府也赋予了民政部门的“牵头”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如民政部门从事社区建设工作的力量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对社区建设没有相应的制约、激励手段,牵头协调乏力;牵头作用被盲目扩大,诸多非民政业务工作被转嫁到民政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社区服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民政部门的牵头职能需要进一步加强,要通过发挥牵头作用,统筹解决好开展社区服务中的人、财、物的问题和体制、机制的规范完善问题,推动社区服务逐步实现在管理中体现自治、在自治中开展服务、在服务中获取效益的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
三、进一步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一)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规划,事关社区建设的发展方向。从社区规模的设定、范围调整,到设施配置、各种资源整合、利用,到阶段性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的设定,都必须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在规划上,要着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二是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反映了城市建设和发展整体的、长远的利益。要把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提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项目、建设标准和落实措施,使社区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适应社区服务发展的需要。三是要抓紧制定推进社区服务发展的工作规划,通过工作规划的编制,明确一定阶段内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完善有关措施,推进体制机制转换,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社区服务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社区工作机制。一是要发挥牵头指导职能,推动制定全面加强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的相关计划、办法、实施意见,加强对社区服务体制创新的研究与探索,及时提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二是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不断健全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社区建设工作经费的投入,构建社区服务平台。三是要研究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社区的管理体制,努力减轻社区的负担,使社区居委会由政府的“腿”变成居民的“头”,增强社区组织服务能力。四是要加强宣传发动,培育社区服务意识,调动区域内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注重引导和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建立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充分挖掘、利用人财物等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推进社区繁荣发展。
(三)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依托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为目标,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一是要强化基层,推动工作重心下移。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协调好政府职能部门、街道、辖区单位和社区的关系,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政府部门自身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转嫁给社区,让社区有时间、精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二是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和“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要求,对确需社区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将工作任务与工作经费下放到社区,委托给社区居委会办理。三是要贴近社区,服务居民。对那些既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也是社区居委会应依法自治完成的工作任务,如民事调解、文体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搞好指导、服务的同时,还要与社区一起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共同抓好落实。
(四)培育社区自治组织。目前,城乡社区日益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家园,各种需求大量涌现,如何既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又重视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同时在尊重利益多元的基础上,通过各种规范的民间组织把人们组织起来,发挥各种组织的功能,这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民政部门的责任。因此,一方面要支持和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服务组织和团体,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群众性文体教育组织以及各种社区服务组织,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新型组织运行机制,做好社区服务、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提升社区组织和动员群众的能力。(作者系湖北省孝感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刊登于《中国社会报》2012.6.28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