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从制度上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惠及广大百姓的民生工程。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现状
孝昌县是国家新一轮扶贫开发重点县,是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第二轮扩权县,地处武汉城市圈核心层,也是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6+2”成员之一。全县国土面积1217平方公里,辖12个乡镇、1个省管开发区和1个国家4A级生态旅游度假区,共有429个村、16个社区、3518个村民小组,总人口65.8万,其中非农业人口9.15万人、农业人口56.65万人。2004年,孝昌县建立了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至2005年底,全县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为4655户、10247人,占农村人口的1.9%,人年均救助标准120元。由于救助标准偏低,救助面过窄,致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其社会效果不太明显。2007年7月份,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原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进行重新分类,经评定审批过渡为农村低保,当年享受农村低保对象7910户、21553人,占农村人口的3.8%,月人平保障水平为30元。经过连续四年扩大农村低保保障面,目前,全县有农村低保对象19344户51416人,占农业人口的9%,其中一类对象3642户6543人、二类对象6689户18943人、三类对象9013户25930人,月发放低保金334.2万元,月人均补助标准65元。在农村低保管理上,逐年加大年度核查和动态管理力度,坚持按户保障和分类施保,适度开展农村低保扩面和提标,对特殊困难群众进行特殊保障,加强了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和资金发放等规范化管理工作,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效果逐渐显现。
二、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对传统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改革,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看,这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十分明显。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农村低保是政府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社会救济覆盖面扩大到农村困难居民,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丰硕成果,解决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加快了新农村建设和脱贫奔小康的步伐,改善了社会风气,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看,传统的民政部门救助主要是由救灾救济、临时救济等组成,救助资金无保障,救助对象随意性较大。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首先在资金来源上建立了刚性约束机制,各级财政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投入比例,解决了资金保障问题。其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审批程序、监督和评估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三)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农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村困难居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提高了政府的威信,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三、农村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孝昌县农村低保自2007年建立制度以来,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随着保障人数和保障资金支出逐年增加,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理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还不健全。在民主评议机制上,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时,村民代表没有很好履行职责,凭印象、凭感觉来评议,导致评议结果存在随意性和失公平公正的现象。在入户核查机制上,部分乡村干部对包村入户核查认识不高,没有很好坚持入户核查,怕得罪人,基本上由村干部说了算,造成对象不准确,给农村低保工作带来了一定损害。在监督机制上,部分乡村干部放宽保障条件,在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开上走过场,将少数关系户纳入农村低保,造成了群众的不满情绪,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是低保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工作压力大。县乡低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日益增长的保障人数不相适应,无法行使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在乡镇没有设置低保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低保专干,与日益繁杂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在村一级自治组织中,农村低保民主评议组织不健全,部分村干部变动较为频繁,对农村低保政策不熟悉,致使农村低保管理工作难度增大,基层操作不规范,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把关不严,造成该保的没保,不该保的保了,伤害了群众感情,败坏了社会风气。
三是农村低保工作地方配套经费落实难度大。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开展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地方财政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套资金。孝昌县仅农村低保一项,按照省与地方5:1比例筹措落实资金,县财政应配套资金520万元,落实这些配套资金,县财政压力较大。
四、农村低保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年度核查制度,大力推行农村低保“阳光”救助。每年二季度,对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开展一年一度全面核查,准确核定低保家庭人口变动、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做好续保登记工作。二是建立重点对象跟踪管理制度。针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家庭,重点是第三类对象,要根据劳动力变化情况、就业情况,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适时新增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限期保障工作。三是要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真正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到政府低保救助政策,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建立农村低保公示制度,确保农村低保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农村低保公示工作的重点放在乡镇和村,所有乡镇、村必须按照统一的公示文本设定农村低保固定公示栏,对已保对象和新增对象常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五是建立相关政策衔接机制。农村低保要与扶贫开发、合作医疗、临时救助、计划生育、优抚安置、入学救助等有关政策相互衔接,充分发挥政策的整体效益,避免“低保养懒汉”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低保机构建设。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与关心低保工作,增设必要的工作机构和编制人员,缓解低保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尤其在乡镇要设立社会救助服务机构,充实基层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做事、有人管事。要重点抓好低保的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工作,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把社会救助对象公开纳入各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阳光运行。
(三)各级财政要增加社会救助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同时,县乡财政要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为解决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问题提供财力保障。同时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孝昌县民政局 熊祖平)